核心提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7〕16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
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加强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等三个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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