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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381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评审、审核)管理,规范评审、审核程序和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评审、审核)管理,规范评审、审核程序和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审核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需要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是评审、审核的委托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委托评审、审核管理权限和内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审核由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两级进行委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国务院、发展改革委以及税务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税务总局委托评审、审核,省国税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委托评审、审核。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按照规定的权限申请评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审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规模、设计标准情况;

(二)项目设计功能、单位综合造价情况;

(三)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情况;

(四)项目前期准备土地、规划情况。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向审批单位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及完整的资料后,须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审核报告及项目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合理;

(二)工程材料价格的变化是否合理;

(三)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定额计算规则,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单位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率定额标准,结算价是否正确;

(五)工程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量一致,水电费、甲供材等建设方代扣代缴费用是否扣清等;

(六)水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强弱电系统等设备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核算和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付款;

(二)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三)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五)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评审、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选取的中介机构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四条 委托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时,应向中介机构开具工程评审、审核委托书或签订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评审、审核的目标、内容、重点、方法、程序、人员安排和措施等,并提前向项目单位发送书面材料,列明进行评审、审核需要准备的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中介机构按照评审、审核委托业务约定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评审、审核;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保证中介机构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进行项目评审、审核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委托部门、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提交评审、审核报告及项目管理建议书。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审核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就项目评审、审核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中标服务期间,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取消执业资格的,将取消其评审、审核的资格。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委托评审的项目,项目评审付费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规定执行。

计算项目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等因素。计算公式为:项目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省国税局委托评审的项目,项目评审付费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将本省有关项目评审付费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项目,项目审核付费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将本省有关项目审核付费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评审报告、审核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审批的功能、面积(地上、地下面积)和投资;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功能情况、投资概算情况;项目设计面积、设计投资概算与审批面积、审批投资比较;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规划审批、土地征用、预算资金落实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1.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评审情况表

2.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审情况表;

3.数据处理中心新建项目评审情况表;

4.数据处理中心改造项目评审情况表;

5.税务干部学校新建项目评审情况表;

6.税务干部学校改造项目评审情况表;

7.附属用房新建项目评审情况表;

8.附属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审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报告。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规定,在按照必要程序实施审核后,分析、评价审核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同时依据审核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出具项目管理建议书。

(一)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开工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结构层数及总高度,承建方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情况等。

2.结算审核情况:审定的工程结算总投资(包括无审减额的结算部分),核减(增)内容的分析(含送审额、主要审增、审减事项、审定额、审减率等指标),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内容分析。项目实景照片(正立面、背立面、侧面)。

3.《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

(1)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建竣结审01表);

(2)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建竣结审02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包括:

1.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址、开竣工时间,结构类型、高度及层数、总建筑面积及分层面积,决算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方式。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审批立项,竣工面积、决算投资是否超审批标准等。

2.对比分析情况:(1)建设面积情况包括: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建设功能、实际建筑面积与审批建筑面积对比情况,按功能分区的详细面积组成;  (2)决算投资情况包括:决算总投资,决算投资与审批投资对比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表》(表式见附件3):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审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审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审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审04表);

(6)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建竣决审05表);

(7)待摊投资明细表(建竣决审06表);

(8)转出投资明细表(建竣决审07表);

(9)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建竣决审08表)。

4.项目立项批复和开工批复的复印件、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改进的建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委托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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