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清理结果拟定《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治区财政厅2008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桂财法〔2010〕14号
各市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对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治区财政厅2008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由原起草处室负责修改。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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