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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361

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2〕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


桂财教〔2012〕286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2〕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二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三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

财 政 厅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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