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政策解读   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2014-11-04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查看:197

核心提示:德阳汽车北站。《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交通的定位问题。如:第十条中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交通均是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

德阳汽车北站

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满足旅客安全、快捷、舒适、便利出行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之一)

完善构建综合运输体系

(一)按照新职能要求完善构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新职能,以规划为纲,加快完善现有的汽车站场规划体系,科学指导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汽车客运站公共服务能力,满足旅客安全、快捷、舒适、便利的出行需要,推动全省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加快发展。

目前,我省已完善了《四川省2013—2015年汽车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集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中转换乘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客运换乘枢纽。全省规划建设综合客运枢纽站37个,总投资33.45亿元,重点提升完善与公交、出租等城市交通衔接不紧密的15个综合枢纽车站和22个新建车站,确保每个综合枢纽车站均有公交、出租车与之衔接。

(二)按照新职能职责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为推动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目前我省正在实施的交通“八大专项工程”之一的“汽车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加大了对原有综合客运枢纽改造建设力度,特别加强了对公交、出租等城市交通无缝衔接。日前,我省汽车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首个综合客运枢纽项目成都双流机场汽车客运站改建工程顺利完成。该客运站投入建设资金 5000万元,重点对公交车、出租车停靠区域及调度室、驾乘休息室、车辆检测台、清洗站、监控室、售票处、广播系统、营运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商业配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使功能分区更加合理,交通组织更加流畅,实现了空地运输、城市、公交、地铁等内外部交通的无缝衔接,为各地的航空旅客提供了更加全面、快捷、安全的地面运输保障服务。同时,我省对新建汽车客运站从项目筹划初期就树立综合枢纽功能意识,强化与铁路、空港、出租、公交的衔接意识,在规划、设计、建设各环节充分体现,贯穿始终。今年下半年,我省乐山客运中心将开工建设,它将与我省在建的成绵乐高铁形成公铁、公交、出租车等无缝对接。随着成都市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道路客运站、成都双流机场汽车客运站、乐山客运中心、德阳公路运输枢纽北站、绵阳汽车客运中心等一批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标志着以成都主枢纽为中心,以区域性次级枢纽和节点城市为支撑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三)按照新职能加强对综合客运枢纽监管。一是按照新职责要求,加快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试行)。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启动了《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试行)》修编工作,增加公交、出租停靠区域的相关指标,同时要求将公交、出租等建设规划纳入汽车客运站建设进行统筹考。二是加大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验收。厅运管局要求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将公交、出租等停靠区域位置以及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程度做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从目前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情况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汽车站场加强了与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无逢衔接,顺利实现了综合客运枢纽的多重功能目标,满足旅客高效、便捷、安全换乘需要。

出租车和公交车管理纳入《条例》

(一)完善了法律依据。此次《条例》修订,将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纳入道路运输行业范畴,从法规层面理顺了行业管理体制,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对我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作出原则规定,解决目前我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的突出问题。如:第八条中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一是重点解决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业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对申请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法规依据。二是明确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均不属于前置许可范畴,实行“先照后证”许可管理,既经营者先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在依法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后,在投入营运前,应当按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明确了责任主体。《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主体责任。如:第十条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交通的定位问题。如:第十条中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交通均是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中,应当发展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由于出租汽车客运相对于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其使用成本较高,对资源、环境和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相对较大,占用的城市道路资源相对较多,是一种便捷但不经济的运输方式,属于高端运输服务,主要满足社会公众特殊出行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群体出行需求,因此,明确要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更好地发挥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的补充作用;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其特性,项目投资大、运营投入资金多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公众出行需求等要素要求较高,因此,在有条件的大城市有计划地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三)充分体现了对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和规定。如《条例》第九条:一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的相互衔接;二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以上这些都有利于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经营者的条件、经营行为的规范、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一般罚则等,已授权由政府制定规章来详细规范。(未完待续)

(作者:厅运管局公交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魏平,厅运管局财务规划统计处副处长徐海涛)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3100s ( Load:0.0026s Init:0.0099s Exec:0.2757s Template:0.0217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0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