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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217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国税系统2007年和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国税系统2007年和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将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强化廉政建设的一项重


要内容,做到依法采购、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二、关于采购目录的执行

(一)《通知》中,对由总局实行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项目及要求均已明确;除此之外,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总局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局实行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的暂由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或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以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暂由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或项目单位组织采购,由于特殊情况或投资规模较大等原因,需报经省局批准后确定。

(五)其他具体采购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凡列入总局和省局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落实资金后,提前按季度将采购计划逐级上报省局,省局依据采购权限分别上报总局或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单位急需由总局或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申请授权采购。申请单位应填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照采购权限报经审批后办理。

五、《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20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急 件

国税函〔2007〕7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国税系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力度,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规定,各级国税局需要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指轿车)等项目,2007-2008年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并在原协议供货的基础上,根据国税系统的实际需求,增加产品规格型号,增设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售后服务的管理,完善竞价方法,扩大代理商范围,不断完善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总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应当按照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汽车(指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纸、汽车保险等项目,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2007年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陆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跟标采购。这些项目在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前,暂由各省国税局依法组织采购,但不得下放采购权限。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除上述(一)、(二)两项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四)上述(二)、(三)由各省国税局采购的项目中,在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之前,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省国税局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严格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做好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见附件2),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金税工程三期、税务制服、税务票证印制等重大项目的采购,由于资金投入大、采购周期长、影响面广,涉及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重要问题,应当切实做好这些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各级国税局2007-2008年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如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经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信息化采购项目中,UPS电源、信息安全产品和网络专用设备项目的采购,按照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总局已经招标采购或在金税工程(三期)将要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网管产品、集成服务、骨干网络线路租用等项目,以及相关设备项目的售后服务和续购技术服务等,各级国税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增购的,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三)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业务软件,各省国税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再次开发或在税务总局采购的技术服务之外另行采购技术服务的,涉及的费用问题由各省国税局负担,并应及时与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软件开发和费用支付上出现重复。税务总局支付综合征管软件等项目的服务费用标准为1.8万元/人月,各省国税局的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税务总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

(四)税务制服布料、标识和服装制作的采购是2007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采购工作,确保换装工作顺利进行。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服装的布料和标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并确定每省的供货商和产品价格,各省根据需要,确定采购数量,签订采购合同;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服装制作的招标文件,各省招标确定制作厂家。

(五)税务票证印制项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花税票继续由税务总局按照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将继续执行税务总局签订的合同,其中各省国税局需要在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合同规定数量之外追加采购的,税务总局统一授权各省国税局根据中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款项由各省国税局支付;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由税务总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六)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由税务总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各省国税局需要跟标采购的,应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

三、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各级国税局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一)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级国税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工程60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程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度,要重点加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定以外税务票证印制、物业管理等项目的省局集中采购力度,切实将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含宿舍)和装修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逐步提高分散采购工作的管理范围和水平。

四、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国税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07、2008两个年度。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3.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7月27日封发

校对:集中采购中心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程控交换机



复印机



印刷设备



多功能一体机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般办公用品:

打印机

传真机

电话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照相机

摄像机

电视机

电冰箱

复印纸

移动存储设备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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