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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34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精神,结合近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二)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教〔2012〕297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精神,结合近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强区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自治区的文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自治区确定组建的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所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工程和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为在广西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 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自治区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文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二)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市申报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财政局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人员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当地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文化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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