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省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即日起开始进行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检。
云民民〔2014〕1 号
省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即日起开始进行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年度检查是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3年7月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2012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财务审计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帐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近三年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
2.拉动就业及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载明以上审计重点等约定内容。针对云南省民政厅要求的审计重点,社会组织应要求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逐一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
(九)2012年年检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今年计划对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工信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招商合作局、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9个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后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其他需要上门联合年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与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联系。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步骤:按以下三步完成。
1.自检。 2014年2月7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进入“社会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相关表格下载”,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14年3月31日前,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3.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3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1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1份。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已享受和拟申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的上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告材料。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盖章。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的,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信息披露规范;
9.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关于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免检(简化年检)
经省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免检(简化年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13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和2014年度工作计划。对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免检(简化年检),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免检(简化年检),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免检(简化年检)。
七、关于行业协会年检
(一)行业协会,完成自检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年检手续。
(二)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重新登记的通知》(云民民〔2012〕93号),2012年12月1日前登记的省级行业协会需要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进行重新登记,参加2013年度检查时尚未完成重新登记的省级行业协会,参检时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况作出年检结论。
八、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申报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主要是近年来申报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提交税前扣除申报材料供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超过当年5月31日报送的,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的税前扣除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将一个月向财政厅报送一次。《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可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下载。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2014年申报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统一格式报送信息公开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进行公开,版面费由申请的公益性社团承担。
九、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年度检查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请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发挥监管职能,督促所管(属)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并做好初审工作。有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年检工作进行集中部署要求。年检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将以书面形式向各业务主管单位通报其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情况。
(三)年检工作开始后,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将进行年检财务审计抽查,在应参检省级社会组织中,按5%进行抽取,抽取50个进行审计。
(四)年检结束后,社会组织可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开具年检结论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免税资格。
(五)年度检查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云南日报》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一)社会团体。
政府部门作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人:朱勋荣
电 话: 0871-65731941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行业协会联系人:林雅
电 话: 0871-65731415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11室)
党群部门作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人:段敏
电 话: 0871-65731415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11室)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联系人:岳金所
电 话: 0871-65731040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附件:推荐单位.doc
2013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zip
云南省民政厅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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