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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监察厅   查看:244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


关于对 《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察的通知

各州、地、市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备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察。根据监察部监发[2004]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察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为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打好坚实基础。各级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通过自学或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今年7调1日前,要对全省监察干部集中进行《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省监察厅负责对厅机关和省直各厅局委办、大专院校、地专级企业监察处干部的培训,各州、地、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监察干部的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监察干部的培训。同时,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重要授课内容。通过上述活动,使监察干部扎实掌握《行

政许可法》约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有关知识,增强依法监察意识,提高依法监察能力,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各级监察机关的宣传部门要统一规划协调,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内容和重大意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

二、认真履行 《行政许可法》赋子监察机关的职

《行政许可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有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这些职责。各级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及时转办和催办;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要及时办理;要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和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认真办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案件,对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通盘考虑,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好职责。要认真组织调研,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要把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监察机关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汪意收集、综合有关情况,并及时反馈和上报;对工作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和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对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走过场的监察机关和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青海省监察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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