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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221

核心提示:一、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的品目、品牌及中标价格优惠率。25电冰箱。(一)中标协议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及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

桂财采〔2013〕12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3-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的品目、品牌及中标价格优惠率

本次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的品目、品牌及中标价格优惠率等(见附件)。采购单位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协议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品目。

1、台式电脑;2、笔记本电脑;3、服务器;4、路由器;5、交换机;6、磁盘阵列;7、防火墙;8、移动存储设备;9、打印机;10、投影仪及幕布;11、扫描仪;12、刻录机;13、显示器;14、摄影照相器材;15、多功能一体机;16、复印机;17、速印机;18、传真机;19、碎纸机;20、正版通用软件;21、电源及配套产品;22、电视机;23、电话机;24、民用空调;25电冰箱。

(二)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月度一次采购本协议内的品目总计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区直垂直管理部门40万元(含)以下的],可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从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的中标品目及品牌中采购。

凡在2013-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期限内如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或网上交易的,则按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优惠率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时所能享受的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采购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品牌及产品的,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了解产品及价格等信息,采购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采购最高限价=采购时市场实时价格-(采购时市场实时价格×中标价格优惠率)。采购单位有权与中标协议供应商及或其供货代理商在中标价格优惠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高优惠率或更低价格并确定购买;采购单位只能购买采购时市场主流机型、标准配置产品,不得购买以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采购单位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比较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的大小等因素,与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进行充分谈判,多家比较选择性价比更优的产品和供应商。

(一)协议采购计划的报送及审批。采购单位通过与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进行充分谈判,择优选择产品和供应商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协议采购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在本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执行过程中,合同备案增加采购单位对本次合同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包括价格、服务、交货期及产品质量等内容)。采购单位与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双方必须依经审批的《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地点供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的;

(二)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

(四)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

(五)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未按要求及时录入及定期更新产品和商品价格信息,或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六)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经办人与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串通购买或提供“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五、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强对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产品质量、价格及履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调查机构合作,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协议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及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各采购单位如发现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不随市场降价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按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情节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查实,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二)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中标协议供应商或供货代理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协议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对本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效果的跟踪评估及价格变动情况等监控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调查情况报告。

采购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6893)反映。

附件:2013-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协议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情况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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