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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215

核心提示:五、未达公开招标限额,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需在申请采购计划时,附上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报告(需盖公章),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如有必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本通知进行审核前公示。

桂财采〔2012〕17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核前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核前公示的,应当由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的同时,按照统一格式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三)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含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五)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后拟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专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等相关意见材料。

(六)征求意见的期限;

(七)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收到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文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财政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

四、对公示期满并且潜在政府供应商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需继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在收到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再次进行公示。

五、未达公开招标限额,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需在申请采购计划时,附上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报告(需盖公章),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如有必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本通知进行审核前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示文书格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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