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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关于配合青海省高原春光基地认真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   查看:525

核心提示:二、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指定职能部门、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做好即将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的衔接工作,及时向省司法厅报送和为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提供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出监(所)时间、职业技能特长、就业意向等基本信息和自然情况。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配合青海省高原春光基地认真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11/9 10:33:21     青司发〔2012〕221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管理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青海省高原春光基地(以下简称春光基地),是经省司法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依托社会企业——青海新宏铭印业有限公司建立的省级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其主要任务是过渡性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回归社会初期面临的就业和生存困难,帮扶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预防他们因生存困难而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积极配合春光基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度性安置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管理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各监狱、劳教所积极配合春光基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培训、就业等工作。建立健全监所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沟通、协调、接洽等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督导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省社会管理创新、安置帮教工作一体化。

二、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指定职能部门、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做好即将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的衔接工作,及时向省司法厅报送和为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提供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出监(所)时间、职业技能特长、就业意向等基本信息和自然情况。要帮助即将刑释解教人员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春光基地取得联系,商谈签订《就业意向性协议书》、《培训意向性协议书》等有关事宜。为即将刑释解教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发放《青海省春光基地过渡性就业安置审批表》,并对他们在监所表现情况做出鉴定,最大限度地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春光基地开展技能培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提供帮助。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春光基地,帮助申请自愿到春光基地培训、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做好过渡性就业安置工作。要根据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的意见》(青司发[2012]218号)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建立一批不同规模的高原春光基地,已建立的要规范其名称,就近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同时,指导本地春光基地对刑释解教人员适时开展帮教活动,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思想状态和就业情况,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四、春光基地与监所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和就业事宜时,应由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并提前与监所进行衔接沟通。对申请自愿到春光基地培训、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约定接送时间、接送方式。根据本人申请由长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安排过渡性就业的,由安排机关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切实做到无缝衔接。

附件:1.青海省高原春光基地过渡性就业安置审批表;

2.就业意向性协议书;

3.培训意向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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