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青海省司法厅关于组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考区)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6/6 14:37:20 青司发〔2012〕12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三、考试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组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考区)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6/6 14:37:20 青司发〔2012〕12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组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区设置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2012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集中设置为省直考区,报名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学习所在地报名考试,所有报名人员均在省直考区参加考试。
省直考区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所辖县(市、区)均可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对报名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作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掌握报名条件,不得自行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通和解释。2012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学历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3.根据通知要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即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4.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州市地司法局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四)报名地点
全省共设8个现场确认报名点,分别设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和各自治州司法局。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地偏远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便利的,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五)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的人员,须提交工作、学习(进修)单位开具的证明。
5.报名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报名费250元,各地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标准。
报名人员提交的各种复印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居中单独复印,不得缩小或放大。证件尺寸大于A4幅面的,可用A3复印纸复印。
(六)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自行领取。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三、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晚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它事项
(一)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地司法局要切实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选派有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承办具体报名工作。各地要严格贯彻“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平稳、安全、顺利、有效实施。
(二)严格政策执行。各州市地司法局要认真理解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精神,严把政策执行关,防止出现政策偏差。严格按照本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范围,慎重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三)坚持服务考生。各州市地司法局要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的理念,坚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细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到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切实提高服务考生工作水平。有条件进行网上报名的县(市、行委)司法局应向没有条件或不会进行网上报名操作的报名人员提供网上报名的服务。
(四)严格保密管理。各州市地司法局要严格执行司法部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要作为工作秘密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对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考试工作情况、内部文件、资料及应试人员信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对外宣传的控制和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对外口径不一致或私自泄露信息的情况。
各地报名材料及报名费应于7月25日前统一上交省厅。
各地在报名中如有问题,可与省司法厅联系。联系电话:(0971)8247946。
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