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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   查看:521

核心提示: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5/18 17:01:36     青司发〔2012〕113号 青海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筹):1、李旷林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10、张 彬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5/18 17:01:36     青司发〔2012〕113号 青海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筹):

你中心报来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李旷林等10人符合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准予从事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请通知本人参加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准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名单及核准执业范围如下:

1、李旷林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2、王大伟  痕迹鉴定、电子物证鉴定     

3、郝为民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4、张 云  文书鉴定、电子物证鉴定      

5、拉毛卓玛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6、秦 涛  电子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7、陈青林  电子物证鉴定              

8、马 杰  电子物证鉴定               

9、刘小琴  微量物证鉴定               

10、张 彬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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