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5/18 17:01:36 青司发〔2012〕113号 青海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筹):1、李旷林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10、张 彬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5/18 17:01:36 青司发〔2012〕113号 青海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筹):
你中心报来李旷林等10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李旷林等10人符合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准予从事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请通知本人参加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准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名单及核准执业范围如下:
1、李旷林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2、王大伟 痕迹鉴定、电子物证鉴定
3、郝为民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4、张 云 文书鉴定、电子物证鉴定
5、拉毛卓玛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6、秦 涛 电子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7、陈青林 电子物证鉴定
8、马 杰 电子物证鉴定
9、刘小琴 微量物证鉴定
10、张 彬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