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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监察厅   查看:23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监察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处: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意识,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加强学习,积极促进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下,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深刻认识上述法律的实施与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水平。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切实增强执行政纪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并重的意识,坚决纠正和防止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察。

三、健全组织,认真抓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

根据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配备或指定专门人员,从组织上保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有效开展。省监察厅确定由案件审理室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省监察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承担省监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尽快确定负责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由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能重要,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各级监察机关应为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明确职责,着力推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设

(一)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学习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五五普法”、公务员学法用法等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监察机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

(二)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州、市、地监察机关遇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三日内,必须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监察厅;对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也及时向省监察厅报告。

(三)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联系协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接受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支持;要加强与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学习借鉴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明确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监察机关自身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监察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以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

各州、市、地监察局请于6月10日前将本级监察机关和所辖各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报省监察厅(径送案件审理室)。省监察厅将适时对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青海省监察厅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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