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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政

发布日期:2014-07-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查看:249

核心提示: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该通知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三)增设并调高了税收减免定额标准可上浮的幅度。将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定额“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该通知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扩大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

取消了原财税〔2010〕84号中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及招用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不得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的限制,并增加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增加了可在税收减免限额内扣减的税费项目。

在原有可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设并调高了税收减免定额标准可上浮的幅度。

对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减免限额的基础上增设了最高上浮20%的地方政府可调增幅度;将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定额“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四)调整了税收优惠扶持对象的范围。

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新招用人员由侧重下岗和领取低保人员修改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五)明确了税收减免管理的方式。

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原财税〔2010〕84号文执行到期后,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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