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
关于印发 《青海省监察厅
厅务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厅室、各派驻监察处:
《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
青海省监察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省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和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厅长审定,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省纪委有关常委出席会议,有关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及业务建设等问
题;
(二)审议代省政府起草的行政规章,研究决定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三)研究省监察厅向监察部、省政府重要工作请示和报
告;研究向省人大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审
议报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请示、报告;
(五)讨论州(地、市)监察局领导、省直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事项;
(六)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以及不服政纪处分申诉的复审、复核决定;
(七)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事宜;
(八)研究决定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
员有关的事宜;
(九)讨论州(地、市)监察局、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请示
的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问题;
(十)研究行政监察学会的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建设和经
费等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以上事项需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提交省纪委常委会。
第五条 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承担厅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认定事项向缺席会议的厅长、副厅长报告。 。
第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有关业务室具体承办,办理结果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发会议纪
要。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书,由厅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审定签发。
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会议质量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省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监察厅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实行民主酝酿,集申讨论,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内容;
(三)讨论决定省监察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部署省监察厅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要由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六条 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承担厅务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七条 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厅长按各自的分工,组织有关业务室实施。
第八条 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分管副厅长或有关业务室的领导向厅长反馈。
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召开全省性的行政监察会议;
(二)对正副厅级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和纪律
处分;
(三)重大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四)省政府或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或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省
监察厅应随时就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条 在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主动
地向有关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向省政
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五条 省监察厅的文件、简报要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
向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报送的有关汇报材料,要同时报送
省政府。
第六条 及时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和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
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
的要求,为了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
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政监督
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工作机制,特制定木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
派及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事业心、
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具有下列职责、任务和权力:
(1)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省监察厅召开约有关工作会议
和活动,了解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省监察厅有关工
作情况的通报,对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注意收集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揭发
检举材料,并可直接向省监察厅转达或转递;
(3)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宣传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
搜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4)按照省监察厅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案件
的调查或参与案情的分析研究;
(5)在省监察厅组织下,参加有关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
的调研工作;参与省监察厅制定有关法规的研究讨论及有关
重要工作;
(6)及时向省监察厅推荐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典型和
其他先进事迹;
(7)每半年以书面域口头形式向省监察厅报告一次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并对监察工作提出建议;
(8)在省监察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对党政机关及企业
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执法监察、纠正
不正之风等工作;
(9)在执行监察任务时,享有与监察厅工作人员同等的
检查、调查和建议等项权力。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省监察厅与省委统战部
等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意见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
意,由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然
后发给《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聘请书》和《青海省监察
厅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
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行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特邀监察员因故辞职,监察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对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可及时予以解聘。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在省监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监
察厅应与特邀监察员及其所在的民主党派、部门或单位保持
经常性的联系。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和福
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省监察厅组织的专项监察工
作时,按实际参与天数,由监察厅按有关规定报销旅差费。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具体工作由干部管理室和监察综合室负责。
(二)特邀监察员工作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商有关职能室落实。
(三)设立特邀监察员专项活动经费,由省纪委办公厅向省财政厅申报,由监察综合室负责掌握使用。
(四)省监察厅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座谈会,了解和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厅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或走访特邀监察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应严格遵守监察机关各项工作纪律,未经监察厅许可不得向外界及任何人透露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对特邀监察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
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特邀监察员的奖励分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由省
监察厅颁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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