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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青海省监察厅   查看:253

核心提示:《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


关于印发 《青海省监察厅

厅务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厅室、各派驻监察处:

《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

青海省监察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青海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省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和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厅长审定,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省纪委有关常委出席会议,有关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及业务建设等问

题;

(二)审议代省政府起草的行政规章,研究决定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三)研究省监察厅向监察部、省政府重要工作请示和报

告;研究向省人大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审

议报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请示、报告;

(五)讨论州(地、市)监察局领导、省直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事项;

(六)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以及不服政纪处分申诉的复审、复核决定;

(七)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事宜;

(八)研究决定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

员有关的事宜;

(九)讨论州(地、市)监察局、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请示

的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问题;

(十)研究行政监察学会的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建设和经

费等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以上事项需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提交省纪委常委会。

第五条  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承担厅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认定事项向缺席会议的厅长、副厅长报告。                                 。

第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有关业务室具体承办,办理结果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发会议纪

要。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书,由厅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审定签发。


青海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会议质量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省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监察厅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监察厅厅务会议实行民主酝酿,集申讨论,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内容;

(三)讨论决定省监察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部署省监察厅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要由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六条  省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承担厅务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七条  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厅长按各自的分工,组织有关业务室实施。

第八条  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分管副厅长或有关业务室的领导向厅长反馈。


青海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召开全省性的行政监察会议;

(二)对正副厅级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和纪律

处分;

(三)重大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四)省政府或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或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省

监察厅应随时就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条  在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主动

地向有关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向省政

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五条  省监察厅的文件、简报要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

向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报送的有关汇报材料,要同时报送

省政府。

第六条  及时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和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



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

的要求,为了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

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政监督

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工作机制,特制定木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

派及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事业心、

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具有下列职责、任务和权力:

(1)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省监察厅召开约有关工作会议

和活动,了解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省监察厅有关工

作情况的通报,对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注意收集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揭发

检举材料,并可直接向省监察厅转达或转递;

(3)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宣传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

搜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4)按照省监察厅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案件

的调查或参与案情的分析研究;

(5)在省监察厅组织下,参加有关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

的调研工作;参与省监察厅制定有关法规的研究讨论及有关

重要工作;

(6)及时向省监察厅推荐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典型和

其他先进事迹;

(7)每半年以书面域口头形式向省监察厅报告一次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并对监察工作提出建议;

(8)在省监察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对党政机关及企业

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执法监察、纠正

不正之风等工作;

(9)在执行监察任务时,享有与监察厅工作人员同等的

检查、调查和建议等项权力。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省监察厅与省委统战部

等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意见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

意,由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然

后发给《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聘请书》和《青海省监察

厅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

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行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特邀监察员因故辞职,监察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对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可及时予以解聘。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在省监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监

察厅应与特邀监察员及其所在的民主党派、部门或单位保持

经常性的联系。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和福

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省监察厅组织的专项监察工

作时,按实际参与天数,由监察厅按有关规定报销旅差费。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具体工作由干部管理室和监察综合室负责。

(二)特邀监察员工作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商有关职能室落实。

(三)设立特邀监察员专项活动经费,由省纪委办公厅向省财政厅申报,由监察综合室负责掌握使用。

(四)省监察厅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座谈会,了解和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厅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或走访特邀监察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应严格遵守监察机关各项工作纪律,未经监察厅许可不得向外界及任何人透露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对特邀监察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

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特邀监察员的奖励分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由省

监察厅颁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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