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将《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监察厅
特邀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地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
现将《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监察厅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健全完善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监察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监察厅(以下简称省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关心支持行政监察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四)本人自愿应聘,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受省监察厅委托开展工作。其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政策及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二)参与行政监察理论研究,讨论研究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三)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对省监察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七)办理省监察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省监察厅机关的有关会议,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及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严格遵守监察机关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维护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省监察厅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监察厅。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请省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
(二)省监察厅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将考察意见提交省监察厅厅务会议研究,确定聘任人选后,向省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反馈意见;
(四)召开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解聘特邀监察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邀监察员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3.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省监察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监察厅审核后确定。
依第(二)、(三)款解聘的特邀监察员,省监察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负责统筹协调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负责与特邀监察员的日常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对特邀监察员的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省监察厅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听取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沟通情况。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做好特邀监察员向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等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及时向特邀监察员反馈办理情况。
(四)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省监察厅对参加行政监察活动的特邀监察员,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时间,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或由省监察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州地市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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