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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查看:3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步伐,根据国家、上海市以及《闸北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步伐,根据国家、上海市以及《闸北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创新功能平台建设。

第二条 编制原则。本办法自始至终秉承“简洁明了、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使科技企业在申报各项科技创新项目时知道做什么、怎么做。

第三条 编制内容。本办法涵盖了国家、上海市以及闸北区政府涉及科技企业的各类政策性扶持支持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

二、细 则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基本条件

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成长潜力大和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2、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

3、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承诺计划资金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技术骨干团队。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加强对下一代互联网技术、海量数据处理技术、基础软件、云计算、工业软件、智能终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的开发项目支持。

2、推动数据增值服务、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电网、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态,提升承接国际国内服务外包能力和水平。

(二)政策享受

1、对承担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区政府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2、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10亿元的,按照市财政奖励政策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三)申报流程

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在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上海市经信委网站(www.sheitc.gov.cn http://www.stcsm.gov.cn>)下载并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科委、市经信委;(2)市科委、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公布结果。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区财政局初审;(2)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定;(3)市区资金共同给予支持。

(四)监督管理

1、申报项目实施半年报、年报。

2、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区科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支持张江高新区闸北园创新发展

(一)基本条件

1、凡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闸北园区域范围之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2、申报项目应当有利于提升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张江示范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闸北高新区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增强园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3、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园区公共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引进和提升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

(2)园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相关课题研究项目。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企业加速器等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项目;

(3)园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园区与金融服务机构试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和科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园区内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包括新三板)项目等;

(4)辐射带动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园区品牌文化宣传推广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和参加国际专业性会展等项目;

(5)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建设和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等项目;

(6)培育创新型企业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行国际专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认证等项目;

(7)集聚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包括园区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及核心团队项目、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项目等;

(8)园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创建国家和市级生态示范园区、园区实施节能减排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项目。

(二)政策享受

对列入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区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在“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网站(www.sh-hitech.gov.cn)下载并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3)会审通过项目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4)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

(四)监督管理

1、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2、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对园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资金监管,机构每半年应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和区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开发创新基地

(一)基本条件

1、新建创新基地必须有鲜明的科技创业创新主题和产业发展规划。

2、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0平方米。

4、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比例应达到60%以上。

5、入驻园区的企业税收属地率应达到80%以上。

(二)政策享受

对社会资金投入开发创新基地建设的项目,区政府予以专项扶持政策覆盖。

(三)申报流程

(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会审;(3)批准创新基地所享受的政策。

(四)监督管理

区科委监督创新基地主体运营机构对入住基地企业的政策支持情况。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政策享受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流程

(1)在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下载并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初审通过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4)网上公示;(5)公示无异议,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1、每年2月底前,高新技术企业应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应按年度接受年检。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跟踪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督促按时整改。

第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一)基本条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认定条件参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政府以1:1给予资金配套。

2、对经认定的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政府视情给予10万-20万资金资助。

(三)申报流程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1)在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下载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3)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4)市科委审核认定;(5)公告并授牌。

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1)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3)确定评审结果,公告后无异议实施有关政策。

(四)监督管理

1、实施期内,企业科研投入资金不低于市区资助资金的两倍。

2、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对企业实施监管。

3、企业应严格履行实施计划,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经区科委、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确认。

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对年审未达标的企业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上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6、依法建有工会组织

(二)政策享受

1、支持创新型企业增强技术研发能力。

2、支持创新型企业提升创新管理水平。

3、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4、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

(三)申报流程

(1)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区科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网上办事”系统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栏目,在线填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申请表》。(2)企业申请材料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区科委。

(四)监督管理

1、每年对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督促按时整改。

2、鼓励和促进企业自主研发、持续创新投入,不断完善独立的研发机构。

3、加大企业创新文化建设,逐步提高企业工会组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闸北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ITO、BPO、KPO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的产品(服务)属于ITO、BPO、KPO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政策享受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0%以上的离岸收入免征营业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对照ITO、BPO、KPO产品(服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2)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区科委审核。

(四)监督管理

1、每年对认定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施跟踪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着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6、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二)政策享受

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区科委组织区域内企业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管理与服务平台(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等书面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

(四)监督管理

1、专项扶持资金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同时取消其被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二)政策享受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申报流程

(1)在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softline.org.cn)“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http://www.shanghaiit.gov.cn/shxxw/sy/bsfw/bs/userobject1ai21547/00000000.rar>”下载并填报;(2)提交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3)网上公告;(4)颁发软件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1、每年2月底前,软件企业应按年度接受年检。

2、对软件企业实施跟踪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督促按时整改。

第十四条 云计算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从事以下领域之一:

(1)云计算技术和产品研发。包括虚拟化技术、资源管理、分布式存储技术、分布式文件系统、海量数据管理技术、用户交互技术、安全管理等。云计算关键技术、产品与解决方案以专利、着作权与软件产品登记作为参考;

(2)云计算服务提供。包括:基于网络、资源池化、以服务方式提供、资源动态分配、按使用量计费、多租户、用户自助服务、提供开放的服务访问和管理接口等;

(3)其它云计算相关企业。从事但不限于以上云计算产品研发和云计算服务范围、对于推动云计算技术和商业应用有显着作用、成长性好的其它云计算相关企业。

(二)政策享受

对经认定的云计算企业,可享受区相关政策扶持。包括:(1)给予经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专业人才5-5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2)给予入驻企业10-20%的租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150万元;(3)给予企业租用云计算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补贴,三年内按月租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4)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先推荐认定闸北区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资(基)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5)对经认定的企业专业人才,优先推荐入住“人才公寓”,给予年租金30%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流程

(1) 由区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云计算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云计算”企业认定小组;(2)企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到区科委,由区科委进行初审后汇总企业申报名单报云计算企业认定小组;(3)闸北区云计算企业认定小组组织评审认定确定拟认定云计算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认定;(4)对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通知企业认定结果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监督管理

1、经认定的“云计算”企业实行年检制,每年8月份需向认定小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总结等相关材料,通过年检后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企业应在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

(一)基本条件

1、列入区改制上市培育的科技企业。

2、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科技企业。

3、列入国家证监会成功上市的科技企业。

(二)政策享受

1、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之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2、对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企业属于张江高新区闸北园范围的同时享受的政策有:完成股份制改造单个企业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试点成功挂牌的单个企业资助额不超过70万元,海内外成功上市的单个企业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科技企业向区科委上报申请材料;(2)区科委初审后由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审定;(3)确定扶持意见;(4)报区政府批准并实施。

(四)监督管理

区科委、区财政局对企业实施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一)基本条件

创新基(资)金项目:

1、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企业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

3、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

1、传统产业的企业或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改造。

2、传统产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合作、风险投资和资本入股等形式实施改造与提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项目核心技术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2、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其他产业化项目:

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火炬计划(重点)项目认定;实现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获得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资助项目;获得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获得上海市级以上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获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市资助资金标准的配套。

2、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升级换代的企业,经认定,区政府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

3、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享受:(1)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4、对企业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5、对企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区政府将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6、对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之间发明专利的转让,且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区政府酌情给予奖励。

8、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科技重点计划项目,区政府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项目:(1)在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下载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审核;(2)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在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站(www.hitec.net.cn)下载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2)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4)颁发证书。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1)在上海市经信委网站(www.sheitc.gov.cn)下载填报申请材料,经区商务委、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2)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市经信委公布认定目录;(4)颁发证书。

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1)在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下载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科委火炬中心;(2)市科委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颁发认定文件和证书。

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3)确定扶持意见。

其他项目: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后报市科委。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科委上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2、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区科委、区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附有权利与义务明确的联合组建协议书,并有一个主要组建单位。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良好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由多家相关企业联手合作,或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围绕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提升产业化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2、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情况给予相应支持,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3、对市级行业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政府将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3)确定扶持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半年向区科委书面报告运行情况。

2、区科委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跟踪服务与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

5、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请。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视国家和上海市支持资金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2、对经市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10%的配套扶持。

3、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委初审;(2)区商务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3)确定扶持内容。

(四)监督管理

1、企业技术中心每半年向区商务委上报运行情况和数据。

2、区商务委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跟踪、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基本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列入本区专利登记范围的个人。

(二)政策享受

1、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

2、当年的PCT国际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的PCT国际授权每项资助5000元。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初审;(3)核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4)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专项扶持资金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同时取消其被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形成了科技研发的共同合作,并签订正式协议。

2、企业对共同研发项目有实际的投入。

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架构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充实、人员到位、资金有保障。

4、企业经市科委批准创立的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5、企业经市科委(科协)批准新设立的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

(二)政策享受

1、对以推动产业化发展的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其合作形式和产业化推进等情况,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2、对新设立的上海市企业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一次实际运行情况。

2、区科委跟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建设情况及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一)基本条件

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在本区域内。

2、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3、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4、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策享受

1、推荐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对被批准加盟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对本区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实际运行情况良好,效益显着的,区财政视情给予3-5万元的工作经费。

4、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非本单位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且发生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费用的,区科委按市科委审核认定的企业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支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政府审定;(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每半年上报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和技术设备更新明细清单。

2、区科委每年组织对区域内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4、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5、有较为完善的孵化及服务管理制度,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二)政策享受

1、对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享受。

2、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三)申报流程

区级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与评定;(3)区政府审定后颁文。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3)市科委组织审核;(4)授牌。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区科委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向市科委推荐;(2)上海市科委组织审核并上报国家科技部;(3)授牌。

(四)监督管理

1、孵化器应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2、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一)基本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类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政策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申报流程

(1)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必须进行立项;(2)立项材料报区税务部门和区科委备案;(3)企业设立项目专账;(4)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四)监督管理

区科委、区税务分局对企业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标准文本。

2、企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二)政策享受

1、对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增值税。

2、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实施产业化的技术合同登记项目,区政府将视其经济效益和对企业发展的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流程

(1)在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www.stmo.net.cn)登记;(2)区科委初审;(3)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审核认定。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如发生不实申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企业申请补贴的项目,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一)基本条件

企业科技创业融资:

1、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资产结构合理。

2、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3、企业有按期还贷能力。

4、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或生产。

(二)政策享受

1、贷款贴息:对按期还本付息的科技企业,区政府按超出银行基准利率10%给予贴息。

2、费用补贴: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发放贷款后,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补贴;所发生的评估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提出推荐意见;(3)区财政局审核;(4)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1、企业每半年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区科委、区财政局。

2、区科委、区财政局对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产业技术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且权益状况明确。

3、产品质量可靠且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二)政策享受

1、优先列入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2、优先推荐进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3、优先在本区相关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应用。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填写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并附所需材料,报送区科委;(2)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委;(3)区政府予以支持与推广应用。

(四)监督管理

企业如发生不实申报,按规定予以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一)基本条件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1、项目主要完成人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2、获上海市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区科技创新奖

1、申报项目具有创新性、效益性和社会性。

2、申报项目必须已办理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3、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已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授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政府根据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4、对获得区科技创新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申报流程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获奖单位将奖励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审核;(3)区政府审批。

区科技创新奖:(1)申请材料报送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答辩;(4)区科技创新奖奖励委员会审定;(5)公示;(6)区政府颁奖。

(四)监督管理

1、获得区科技创新奖后将在闸北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奖金应主要用于该项目科研人员。

三、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各类政策扶持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该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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