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种类别】 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文号】 其他2013年第财综[2013]102号
【发文日期】 2013-1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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