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合格分数线。(一)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下发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于12月16日至30日受理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登录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打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省级考试机构存档),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
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12/12/4 9:08:57 青司发〔2012〕24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公告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将国家司法考试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司考通{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委托各州地市司法局核对应试人员信息,书面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各州地市司法局汇总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对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汇总造册,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成绩核查呈报表》(附件5),于12月12日前报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已于11月21日公告),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初审和复审工作中做好以下审核事项:
(一)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下发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于12月16日至30日受理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登录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打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省级考试机构存档),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按页用A4纸居中复印,不得放大或缩小,要求字迹清晰,印章清楚。
(二)司法部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结束后,国家司法考试司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并于12月14日前将核验结果通过管理平台通知各地。现场审核期间,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与申请表填报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先行接收其申请材料,同时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书面通知格式文本见附件7)。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报名信息由司法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统一调转,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登录管理平台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并打印存档,不再通过邮寄方式调转申请人报名档案。
(四)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对照《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各州地市司法局按照三类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审核情况: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B类,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C类,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05至359分之间的,达到单独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在本地报考的港、澳、台地区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时,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代为办理和接收证明材料,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造册后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六)负责办理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事宜的州地市司法局,应指定专人做好转发《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附件5)和申请材料转递接收工作。
(七)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八)司法部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地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审核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或信访等情况,要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二)各州地市司法局应要求申请人严格按照《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填报信息,对申请人证明材料有异议或发现问题的,必须迅速核实。申请材料原件复印、相关信息查询等应由审核机关办理的审核工作事项,不得交由申请人办理。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考试信息管理,不得在网上粘贴、转载通知内容。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考试整体成绩。公开发布司法考试统计分析数据及情况,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成绩发布前后,司法部将严密监控,违反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问题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严重失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有关学历认证等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附件:1.《国家司法考试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4.《201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5.《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成绩核查呈报表》
6.《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成绩合格人员使用)
7.《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格式文本)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