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强化交通建设参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激励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建设参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激励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实施范围:凡在我省干线和高等级公路、地方铁路建设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方法: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以上述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1.5%的安全生产费用为基数,省厅从中提出20%作为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理企业以监理服务费为基数,省厅从中提取1.5%作为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省交通厅委托各建设单位暂扣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按规定数额将抵押金列入该项目专项账户。同时各项目施工和监理标段暂扣的抵押金细目报厅安全监督处备案。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未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工程交工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建设单位全额返还给该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标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任务分解,对管理层、作业层和监理人员分别实施奖励。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视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将其交纳的抵押金全数上缴省交通厅安全生产费用财务专户,用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奖励。
(三)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责任死亡事故的,或发生两起一般等级责任死亡事故的,在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同时,省交通厅将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增加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次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将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考核体系进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安委会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登记表(施工企业).doc
2、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登记表(监理企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