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服务  创业服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23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第四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2574s ( Load:0.0025s Init:0.0078s Exec:0.2237s Template:0.0233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5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