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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查看:234

核心提示: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包括:第十七条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后,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填报《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按季度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内 容 全 文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津财农〔2013〕9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是市农委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 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综合平衡,细化管理;科学论证,滚动安排;追踪问效,全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农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级相关单位和有农业的区县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市级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的主管预算部门或预算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1);

(三)支出项目实施方案;

(四)支出项目评审论证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除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级相关单位的,凡项目建设地点坐落在区县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区县申报材料包括:

(一)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件;

(二)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1);

(三)支出项目实施方案;

(四)支出项目评审论证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农委对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汇总,编制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并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农委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要将70%以上的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支出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绩效目标是否合规有效。

(三)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四)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五)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

(六)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

(七)项目申报文本是否规范,所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评审论证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对以下项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论证: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已明确补助标准、开支范围等情况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不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经过项目审核,市农委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支出预算,相应纳入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或区县预算。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市农委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市农委。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农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全部细化,未细化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统筹安排使用。市级相关单位和有关区县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将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均不予受理,并不再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后,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填报《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按季度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报送的《中期检查情况表》,组织开展市级中期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实施方案中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区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按照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安排今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是指有关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滨海新区农业局。

第二十三条市级相关单位、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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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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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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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附件: 【津财农〔2013〕91号.doc】

【附件 1 .doc】

【附件 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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