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如盟市住建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建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住建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关于2014年第1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内建建资审[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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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申请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及《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的通知,我厅对各盟市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现予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 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盟市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盟市住建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建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住建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邮 编: 010055 电 话:0471-6945973(传真)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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