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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查看:248

核心提示:各市民政局:各地要严格落实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切实加强灾民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要设立倒房重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按照“先建先补,不建不补”的原则,按进度分批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各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3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门的职责,确保受灾群众2014年春节前入住新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3〕14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建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政策

共 5 页

受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事关民生大事,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解决好受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本辖区灾民建房数量,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建房补助资金,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报政府批准实施;要统筹使用相关专项资金,建议政府优先将因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提高效益。

二、认真核准对象,完善建房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前期排查、核查、建立倒房台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根据区厅核定的建房指标逐一落实到户,填写《广西因灾倒损农房重建户台帐》(见附件1),由设区市民政局汇总后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分县台帐的电子版报区厅救灾处。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对倒房户倒房情况、家庭经济类型、补助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倒房重建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翔实,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等。

三、强化资金监管,保证规范使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切实加强灾民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要设立倒房重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按照“先建先补,不建不补”的原则,按进度分批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除政府负责帮建的五保户因灾倒房外,建房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实行“一卡式”发放。要完善打卡发放档案,及时向金融单位收取对帐返单。对打卡发放底册和金融单位对帐返单,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均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四、强化责任制度,确保按时完成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灾民建房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指导力度,加快建房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重建任务,让灾区倒房群众尽早搬进新居。区厅对建房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并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督查。请各设区市民政局在2013年10月31日前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填报《广西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度表》(见附件2),书面和电子版要同时报区厅救灾处,以后每个月底前填报一次,直至全部竣工。报送《台账》和《进度表》联系人:王利想,传真号码:0771-2842202,电子邮箱:zggxmzjz@163.com。

附件:1.广西因灾倒损农房重建户台账

2.广西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度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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