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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4-01-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查看:221

核心提示:经查,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0年10月投入生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部拟责令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特此告知。

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0年10月投入生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部拟责令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66

传真:(010)66556472

特此告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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