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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不满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第一条规定的七种类型条件,愿意在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不纳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政策扶持范围。

本意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特别注明的,均指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

(一)在宝山区、闸北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县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的相关用人单位。具体试点名单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用人单位就业人数净增加。

“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2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

用人单位当月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的核定口径为该单位当月按规定为本市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以及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在当月月底之前未退工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人数。

(三)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且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该单位的非管理类一线工作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岗位补贴按月发放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四、用人单位的当月补贴金额为当月补贴发放人数乘以补贴标准。

(一)当月补贴发放人数按照该单位当月在岗“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和“净增加就业人数”两者之间的较小值计算。

(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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