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政策  政策解读   正文

国家出台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查看:174

核心提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企业实体,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8852s ( Load:0.0026s Init:0.0082s Exec:0.8523s Template:0.0221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8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