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为建立和完善我区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发改价格[2012]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发改价格[2012]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加强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生猪市场调控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盟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猪粮比价,是指养殖生猪出场价格与生猪养殖企业饲料玉米购进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购进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购进价格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测的全区定点监测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出场价格和饲料玉米购进价格。目前我区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畜牧业管理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出场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我区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在具体确定生猪市场异常波动时,除依据猪粮比价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或终止相应的各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会商,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各部门要做好日常市场监测和报送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通过本部门网站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养殖户(场)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自治区和各盟市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各盟市、旗县按照城镇常住人口7天消费量建立常年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三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三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我区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8.5:1-9:1之间(蓝色区域)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自治区冻猪肉储备,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地方冻猪肉储备,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二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二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地方冻猪肉投放规模,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自治区同意后,适时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具体收储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一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一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继续投放自治区级剩余冻猪肉储备,各盟市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地方冻猪肉储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放因生猪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的救助补贴。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继续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同时,报请国务院继续增加中央在我区的冻猪肉储备规模;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当增加自治区级对生猪补贴的配套资金。
六、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全区生猪市场价格应急调控实施工作。负责跟踪监测全区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收购价格变动情况,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或收到相关部门异常通报时,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告自治区政府;负责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政府对生猪市场调控部署,负责和落实自治区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督促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落实自治区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督促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猪肉储备费用补贴。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跟踪监测全区生猪仔猪价格、全区生猪存栏量、全区母猪存栏量和生猪疫情情况;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跟踪监测全区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和生猪定点屠宰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日常冻猪肉储备。启动响应机制后,负责生猪储备的增储、冻猪肉的投放和生猪活体储备等相关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依法查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及其制品的不法行为。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猪肉制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化进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检验监管。
七、信息发布
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监测数据除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外,还应及时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发布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引导市场预期,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八、奖惩
自治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参与应对生猪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调控工作要求实施调控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情况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调控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内发改价字[2009] 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发改价格[2012]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加强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生猪市场调控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盟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猪粮比价,是指养殖生猪出场价格与生猪养殖企业饲料玉米购进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购进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购进价格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测的全区定点监测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出场价格和饲料玉米购进价格。目前我区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畜牧业管理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出场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我区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在具体确定生猪市场异常波动时,除依据猪粮比价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或终止相应的各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会商,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各部门要做好日常市场监测和报送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通过本部门网站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养殖户(场)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自治区和各盟市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各盟市、旗县按照城镇常住人口7天消费量建立常年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三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三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我区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8.5:1-9:1之间(蓝色区域)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自治区冻猪肉储备,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地方冻猪肉储备,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原则上为六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二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二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地方冻猪肉投放规模,具体投放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自治区同意后,适时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冻猪肉储备规模,具体收储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或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在判定生猪市场价格属于一级波动后,及时启动一级响应机制。
2.调控措施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继续投放自治区级剩余冻猪肉储备,各盟市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地方冻猪肉储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放因生猪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的救助补贴。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继续增加自治区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各盟市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同时,报请国务院继续增加中央在我区的冻猪肉储备规模;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适当增加自治区级对生猪补贴的配套资金。
六、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全区生猪市场价格应急调控实施工作。负责跟踪监测全区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收购价格变动情况,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或收到相关部门异常通报时,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告自治区政府;负责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政府对生猪市场调控部署,负责和落实自治区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督促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落实自治区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督促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猪肉储备费用补贴。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跟踪监测全区生猪仔猪价格、全区生猪存栏量、全区母猪存栏量和生猪疫情情况;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跟踪监测全区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和生猪定点屠宰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日常冻猪肉储备。启动响应机制后,负责生猪储备的增储、冻猪肉的投放和生猪活体储备等相关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依法查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及其制品的不法行为。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猪肉制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化进出口猪肉及其制品质量检验监管。
七、信息发布
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监测数据除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外,还应及时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发布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引导市场预期,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八、奖惩
自治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参与应对生猪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调控工作要求实施调控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情况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调控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内发改价字[2009] 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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