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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查看:233

核心提示: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市局2013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等4件行政、法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6件法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内容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市局2013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等4件行政、法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6件法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废止原因:文件有效期已满,自行废止。

二、予以废止的法制规范性文件

(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举报投诉办理规定(津食药监法〔2006〕26号)

废止原因:文件内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不一致,且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

(二)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回复书》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8〕432号)

废止原因:《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举报投诉办理规定》已废止,作为该规定附件的《行政处理回复书》自行废止。

(三)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适用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2007〕30号)

废止原因: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取代。

三、宣布失效的法制规范性文件

(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津药监法〔2002〕209号)

宣布失效原因:已不适应当前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实际情况。

(二)关于印发案件办理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8〕156号)

宣布失效原因:已不适应当前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实际情况。

(三)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做好未结案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6〕282号)

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四)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格式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7〕88号)

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明细》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7〕130号)

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六)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解落实岗位执法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10〕255号)

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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