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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224

核心提示:附件1:第六条 每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时,在中央安排给我区的资金下达后,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先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将当年国家补助的种苗费逐级下达到项目县,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计划拨给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及已签订的退耕合同向有关建设单位和退耕户核发种苗费。

桂财农〔2002〕11号 

各地、市财政局、计委、林业局:

为了加强我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2、退耕还林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略)。

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

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退耕还林资金包括:退耕地每亩每年20元现金补助;按退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的50元种苗费;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明确用于退耕还林的其他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应根据分级财政管理的原则,将由本级安排的用于退耕还林的项目前期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退耕还林资金统一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报帐的依据是自治区批准下达的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计划。报帐制工作由项目县人民政府领导,财政、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报帐程序

第五条 项目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应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实施计划,编制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将项目、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和退耕户,要建立相关的项目档案和管理卡。

第六条 每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时,在中央安排给我区的资金下达后,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先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将当年国家补助的种苗费逐级下达到项目县,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计划拨给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及已签订的退耕合同向有关建设单位和退耕户核发种苗费。退耕户现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现金补助数,按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通过财政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再由项目县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到林业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和核批的补助资金,按照检查验收时填写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及分村到户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资金补助数量明细表》,以乡镇为单位,向农户发放现金补助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资金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帐的原则进行报帐管理。国家按规定补助的种子、种苗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帐;按规定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费,以乡镇为单位,凭有效凭证,统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帐,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帐。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帐制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退耕还林资金报帐核拨必须坚持资金拨付以项目计划为依据;资金拨付必须与各项工程计划任务检查验收结果相衔接。对农户个人发放的种苗和现金补助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报帐和拨付资金:

(一)未执行批准的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统一的规划和设计施工,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只退耕不造林,或未在各级政府工程规划范围内造林的;

(四)未按工程规划向退耕户提供苗木或苗木质量、种类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纪律的;

(六)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建设资金中的国债资金部分,必须按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国债资金也必须单独核算,并设立专帐单独反映,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地、市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内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退耕还林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退耕还林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林业局。年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退耕还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及年度《退耕还林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林业局。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把中央对退耕还林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障退耕农民生活不受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国家补助的现金和种苗等能及时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安排或使用退耕还林试点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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