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明确,并公示如下:放假期间。申报纳税最后期限。1月15日。注:1、车船税自行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31日之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6月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明确,并公示如下:
月份 |
放假期间 |
申报纳税最后期限 |
1 |
元旦1月1日 |
1月15日 |
2 |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 |
2月21日 |
3 |
3月17日 | |
4 |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 |
4月18日 |
5 |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 |
5月19日 |
6 |
端午节5月31日至6月2日 |
6月16日 |
7 |
7月15日 | |
8 |
8月15日 | |
9 |
中秋节9月6日至8日 |
9月18日 |
10 |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 |
10月22日 |
11 |
11月17日 | |
12 |
12月15日 | |
注:1、车船税自行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31日之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6月3日。 2、按次征收的地方税(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