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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237

核心提示: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分配给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负责对市级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桂财农〔2006〕11号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3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说明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精神和财政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分配给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即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依据: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第(八)款所设定的考核指标;

(三)各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各市财政局、扶贫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民委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日期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有:

(一)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三)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进度;

(四)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六)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完成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比例;

(八)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九)财政扶贫资金被查违规违纪情况。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负责对市级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市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县级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

同对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市对县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及考评内容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本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材料连同本市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于4月15日前完成对各市的考评。同时,视具体情况,适时对个别市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各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分别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大于等于90分)、B级(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C级(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D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E级(小于60分)。

第十四条  对各市的考评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各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扶贫办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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