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0.关于调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申请人到厅电子政务大厅递交:备案登记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委托书、报告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3、领取备案表:备案通过后,备案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和5份备案登记表到厅地质环境处盖章(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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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报告(一级)备案及资料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备案及资料管理相关程序做如下调整:
一、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人到厅电子政务大厅递交:备案登记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委托书、报告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资质单位公章)。
2、备案审核:业务处室通过办公系统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呈报领导审批。
3、领取备案表:备案通过后,备案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和5份备案登记表到厅地质环境处盖章(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
二、资料归档。
1、资料移交:备案通过后,电子政务中心及时将备案登记表(1份)、申请备案全部资料(含电子文档)移交省地质资料馆。
2、资料归档:省地质资料馆按厅机关文书档案要求接收整理、归档入库并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备案、审查及资料移送、归档、查询相关工作。
2、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备案及汇交要求的通知 》(黔国土资函[2011]19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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