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共7章3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汇交与使用、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针对水文事业发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文工作实际,明确了水文经费保障体制,水文规划体制,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体制,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体制,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使用和审定体制,细化了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措施。
黑龙江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水文立法工作,将《办法》的立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纳入重点工作强力推进。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的意见,先后组织修改10余次,多次召开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了大量的省内、外立法调研,在充分吸纳和借鉴外省同行业先进立法经验和各市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省发改委、财政、编办等部门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最终保证了立法程序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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