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编制资金申报书的同时,需分别填报《201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2.传承工作。(三)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传习活动。
河南省文化厅
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就我省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资金将重点向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倾斜,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向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倾斜。各地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安排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申报范围包括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各地应在申报经费时,将当地已去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一并报上。
编制资金申报书的同时,需分别填报《201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见附件1、2、3)
2012年度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如果申报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须同时填报《2012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见附件4)
二、申报要求
(一)201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支持:1.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资源调查、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加工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2.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二)2014年度国家补助费适当支持开展宣传展示和研究出版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进校园、进社区、民俗活动、开办网站、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举办学术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三)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传习活动。
(四) 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请于2014年1月22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包括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word格式),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报送单位: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709室(450018)
联系电话:0371-69699790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4日
附件:
1.《201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2.《2014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4、《2012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书》
附件:请点击打开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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