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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新疆文化网   查看:246

核心提示: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我区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项目的资金用途,要严格按照申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编制。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联系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新疆艺术研究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我区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凡我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项目(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可以申报2014年度专项资金。

二、申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资源调查、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加工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

(二)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师带徒、职业教育、班社剧团传承、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三)宣传展示和研究出版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进校园、进社区、民俗活动、开办网站、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举办学术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三、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本地区国家级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认真编制审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并于2014年1月16日前将本地(州、市)的word格式电子版《申报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电子版扫描件发送到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以便文化厅进行统一审核。

审核合格的项目,文化厅将通知各项目保护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上报正式申报文本(打印件上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几点要求

各地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抢救性记录应说明具体实施单位、记录对象、记录方式、录制时长、成果形式等;传承培训应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

各项目的资金用途,要严格按照申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编制。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文化厅将对各地申报资金情况进行初审,根据项目的保护现状以及项目资金申报书的编写质量,确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

五、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12号

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编:830002

邮箱:xjfyc@sina.cn

联系人:

塔依尔江•力提甫 0991—8806593 13999921219

傅 江 0991—8808106 13619928173

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自治区文化厅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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