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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查看:218

核心提示: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浙财企〔2014〕3号

傅晓东、刘鹏来: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傅晓东、刘鹏来为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傅晓东为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四、傅晓东(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11000758)、刘鹏来(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13090098)、谢慧珍(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42000114)、张卫华(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44070038)、唐历刚(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51100044)共5人为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本复函送达后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办公地址在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23号同方国际大厦917室。

六、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以及相关咨询业务。

七、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杭州扬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请你们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并在本复函送达后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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