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经评审,现将拟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审批前公示,公示期10天。举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经评审,现将拟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审批前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有疑义的欢迎举报。举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受理举报电话:024-23448623。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314房间。邮编:110001。
附件:拟批准物业服务企业名单.xls
【 附 件 】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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