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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2014年1月9日)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看:364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该43户企业营业执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当事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3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我局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通知,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12月3日在《工商导报》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告,并通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3户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当事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3户企业(企业名单附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该43户企业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投资人)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该43户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附:吊销企业名单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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