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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查看:237

核心提示: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于2014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burd.gov.cn)上填报2013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2014年1月3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3]7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的监理企业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工作。

一、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00号)文件,并按要求组织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汇总本地区内的统计数据,并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汇总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于2014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burd.gov.cn)上填报2013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14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理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监理企业,要在市场准入、监理信用体系评价等方面加以限制和必要的行政处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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