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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发布日期:2014-03-22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查看:223

核心提示:对此,省住建厅创新工作机制,依据《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这标志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正式建立,3月上旬启动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后,将向全省8个城市派出第一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怎样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蓝图如何绘制?编制规划能否有序进行?这一系列问题,关乎我省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而对城乡规划进行依法有效有序管理成为关键点。对此,省住建厅创新工作机制,依据《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这标志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正式建立,3月上旬启动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后,将向全省8个城市派出第一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用督察手段保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最大亮点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监察机制,推动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确定了督察工作内容和方式、问题处理程序,以及规划督察员管理等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采取“一事一授权,一地一反馈”的形式,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巡察。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于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报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审核后,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书。对于发现违反城乡规划重大问题,或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及时按照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认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意见建议,呈报省人民政府。(甘肃日报 记者伏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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