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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查看:284

核心提示: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基本建立。
(二)具体指标。
1.全省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较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6.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7.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8.到2011年,省级和每个市州各有2所医疗机构设置职业病科,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健康体检工作;2012年,全省每个县市区各有1所医疗机构设置职业病科,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2015年,市、县两级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部门全部设置职业病防治科,人员培训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对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无法改善的依法淘汰。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能力。要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要如实告知本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要及时进行诊断。用人单位全力做好职业病患者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好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政策。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尘肺病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快对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行业及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使用单位在省内首次使用新化学品,要向有关部门报送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经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后方可使用。积极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的研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应用核技术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完善安全防治技术和措施,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开展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监测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逐步建立有关中毒监测哨点,开展中毒情况发布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成立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全省职业病检测、监测、评价、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调研分析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状况;宣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2010年起启动以尘肺为主,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建立省、市两级职业病防治培训基地,健全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师资库,分级、分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建立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和诊疗能力。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综合医院技术优势,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推广应用,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工作。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探索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负责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局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政策进行审批、核准、备案,依法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维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对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逐步将职业病患者纳入医保范围。
工业信息化部门: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组织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指导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技术标准,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管,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煤窑、小冶炼厂等。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进行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司法部门:负责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宣传部门: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完善法制保障。进一步健全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强化监管职能。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1-2年进行1次监督检查。每年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1次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增加。用人单位要落实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严格考核评估。各地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省级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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