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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9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查看:3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鲁政发〔20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13〕39号文件的要求,从严控制。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设定标准。

(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市县、量大面广或者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省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再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通过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四)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者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六)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七)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八)除省政府规章外,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九)通过严格执行备案、处罚等事后监管方式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认为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在报送省政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论证材料,以及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理由。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不设定该行政许可的预期风险和无法采用其他方式监管的原因。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影响。

(三)省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省编办、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草案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和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

省编办负责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必要性、合理性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审议时一并说明。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一)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畅通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并予以纠正。

(四)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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