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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902号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26

核心提示: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马安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902号仲裁裁决书。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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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马安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9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你单位与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二月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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