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个人(单位) 李如鑫 (身份证号码:——)不慎遗失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原江北县沙地乡花土村三社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江集建1990字第134273号)声明作废,现本人(单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局渝北区分局申请补发土地使用证,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特此声明。代理人:李金良。
遗失声明
(2014)字第0004号
个人(单位) 李如鑫 (身份证号码:——)不慎遗失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原江北县沙地乡花土村三社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江集建1990字第134273号)声明作废,现本人(单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局渝北区分局申请补发土地使用证,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李如鑫(已死亡)
代理人:李金良
身份证号:510224197208135574
2014年 01月03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