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你单位报送的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完成的《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0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许昌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许环然审〔2013〕29号)、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13〕194号)等材料收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0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完成的《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0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许昌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许环然审〔2013〕29号)、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13〕194号)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许昌市襄城县范湖乡坡周村东南560米处,建设内容包括养殖区主体工程(母牛舍、犊牛舍、育成舍、育肥牛舍、运动场、兽医室、消毒室)、饲料加工配套工程(精饲料库、干草棚、加工房、青储窑)、粪污处理环保工程(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沉淀分离池、贮粪池、沼液暂存池、沼气贮气柜、有机肥车间、安全井)、公用工程(配电室)、办公生活区(办公室、职工宿舍)等,项目总投资8592.9万元。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牛粪经收集后制造有机肥,粪便冲洗水经厌氧发酵处理。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接受相关方的垂询,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相应投资,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中,饲料加工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NH3和H2S场界浓度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牛舍冲洗水、尿液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固液分离+水解酸化+厌氧发酵+沉淀分离)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005)二类(旱作)标准,沼气脱水脱硫净化后场区炊事利用,沼液经沼液暂存池收集后用于农田灌溉;饲料加工粉碎机、搅拌机、固液分离机及各种泵类在采取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牛粪、运动场废弃垫料制造有机肥,病死牛安全填埋,医疗固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脱硫剂厂家回收;养殖区、场区道路及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因施工运行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尤其是要实行干清粪工艺,做到日产日清;同时,要加强对养殖饲料的日常检测,做到源头控制;此外,还要加强对沼液消纳土地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牛粪及沼渣好氧堆肥后制成的固体有机肥符合外售及使用标准。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做好沼液暂存及防渗工作,做好废水事故池设计及防渗工作,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在沼液消纳地周边设置地下水观测井,加强日常管理监测。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表表》提出的控制要求。
四、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并与当地政府配合,在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五、你公司应自觉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厅递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4年1月3日
主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督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许昌市环保局,襄城县环保局,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4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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