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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查看:233

核心提示:新发改收费〔2013〕3801号。鉴于目前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正在试点阶段,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延长执行《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延长期至2015年12月3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新发改收费〔2013〕380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新教财〔2013〕87号)收悉。2011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制定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并规定试行期为两年。鉴于目前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正在试点阶段,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延长执行《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延长期至2015年12月31日。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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