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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607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后),于2013年2月16日起施行。


桂财建〔2013〕34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后),于2013年2月16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中央财政贴息申报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一、切实重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为适应财政改革和贴息管理所进行的改革。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各开发区贴息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宣传好、培训好、学习好、执行好《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采取在财政部门网站、办公大厅和其他媒介公布贯彻执行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等措施,加大对开发区内部的宣传,提高对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认识,促使开发区内各企业对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自觉性,提高执行质量。

三、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政策业务指导

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新办法的指导和推动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指导。指导、督促各企业按照规定做好中央财政贴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二是要建立咨询机制和反应、处理机制,为规范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服务。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成立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为本开发区内的企业贯彻执行提供咨询服务,全面掌握《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要指定专人加强与执行单位的联系,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跟进,迅速反应和处理,确保各开发区内企业按要求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执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我厅(经济建设处)报告。

四、各开发区财政局要规范《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并做好中央财政贴息上报的前期工作。

为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请各开发区财政局积极主动,并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贴息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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